任玉田
  民國漢中司法體系圖景,恰是那個時代中國司法的縮影。
  自滿清末年至解放前數十年間,軍閥混戰,財政支絀,人才缺乏,全國各縣大部分沒有成立正式法院,陝西各縣成立地方法院的不及1/3,漢中地區12縣,只有南鄭、城固、褒城三個地方法院,其餘九縣均沒有正式法院。凡未正式成立法院的縣份,多年以來仍沿用滿清舊制,由縣政府兼理司法,縣長一身兼審判、檢察二職,只由高院派一承審員,協助審判。抗戰以後,各縣先後成立司法處,司法處只設審判官,管理行政及審判事務,檢察事務仍由縣長兼理。
  北洋政府規定司法官(指推事檢察官)為高等文官,採取寧缺毋濫的政策。並把民元以後,各省司法司所派的司法官,嚴加甄別,淘汰了一批。雖然舉行了幾次考試,錄取了一些司法官,人數畢竟過少。那時合格的司法官,實屬鳳毛麟角。我於1924年1月到南鄭地方檢察廳當書記官時,該廳即有檢察官及候補檢察官缺各一,同級審判廳有候補推事一缺,司法部都派不出人來,兩廳長官又不能不派人暫代,而司法部又不承認。
  民國初年,各省為了培養司法人才,首先設立法政專門學校,各校又首先設立法律科儘先培養法科學生。我於1917年考入陝西省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法律科,於1922年1月畢業。學校把我們畢業生的名冊,送到高等審判廳,請以各縣政府承審員任用。而該廳認為我們年幼學淺,全部拒絕未用一人。我無奈去到陝西財政廳當了兩年辦事員。直至1924年1月,才到南鄭地檢廳充書記官,辦理記錄事宜達4年之久。那時規定法科畢業生只能充法院書記官,不能充司法官,這是絕不能通融的。
  北伐成功,民國政府於1927年改審檢廳為法院。司法行政部鑒於司法官人才奇缺,不得不降格以求,將法科畢業生曾充法院書記官多年的人員,提升為司法官。但必須經過暫代、代理、試署、署理4個考核階段,才能予以實授。每一階段還須檢取辦案稿件20起呈部審核,合格後方能晉升。我於1928年7月升任南鄭地方法院候補檢察官,也是按照上述考核辦法,才取得正式司法官的資格。
  抗戰期間,又由原系國民黨員的法科畢業人員吸收到法官講習所學習,畢業後派為戰區檢察官。後又在各大學除法律系外,特設司法組,招收優等學生入學,畢業後可不經司法官考試逕充司法官。但由於戰地司法人員損失不少,各地正式法院又不斷增設,司法官人才總是供不應求。也因人才不足,影響了法院的增設進度。截至解放前,全國各縣未成立正式法院者約在半數以上,只好採取過渡辦法,在這些縣先成立司法處,處內只設主任審判官及審判官(審判官還不算正式司法官)。至於處內的檢察事務,則仍由各該縣縣長兼理,這種兼職縣長,既不諳法律,又因本職繁忙無暇顧及兼職,對於檢察事務多不過問。
  1945年4月我充任南鄭分院首檢(首席檢察官),所屬12縣除南鄭、城固、褒城3縣有正式法院外,其餘9縣都是司法處,由縣長兼理檢察事務。他們有時來訪,我對他們談到業務,他們大都不置可否,或雲回去與審判官商量,甚至有的縣長還不知他兼有檢察職務。無論以前縣政府縣長兼任司法,及以後司法處縣長兼理檢察職務,從來沒有一個縣長對刑事案件提起過上訴。足見這種制度,是聾子的耳朵。所幸當時頒有一個復判條例,凡縣政府及司法處所判較重的刑案,被告及縣長均未提起上訴的,均須呈高院或分院檢察官,轉送同級法院復判,藉以糾正原判的錯誤。
  依法院組織法等規定,司法官為終身制,非依法律不得免職、降職、調職,其最低官階為薦任十二級,每月工資最低為160元。我因充司法官20多年,最後任分院首檢,為簡任七級(民國時期的官等有四:即特任、簡任、薦任和委任),月工資應為460元。實際上,我只在抗戰開始的1937年7月、8月兩月領到過全薪240元。以前都是有折扣的,以後雖然迭次晉級,也因幣制貶值,徒有其名。解放前夕,我每月只能領到銀元券40多元。
  我國自滿清末年以後,雖在改革司法方面,作了不少努力,但帝國主義國家仍以種種藉口,不肯放棄領事裁判權。後來經過兩次世界大戰,這種權利當然不能再存在。蘇聯是在十月革命後自動放棄的,其餘列強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後,才陸續宣佈放棄這種權利。
  當時的司法行政部,因截至1946年1月11日列強在我國的領事裁判權已完全取消,於是規定每年1月11日為“司法節”。漢中司法界,曾於首次司法節舉行慶祝會招待社會各界。  (原標題:民國漢中司法體系圖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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