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張登記卡,是否就能終結小販和城管的“游擊戰”?7月2日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佈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(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)》,提供了這種可能性。該《草案》專門在第三章規定,在不影響安全、交通、市容等情況下,在城市非主幹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、時段供臨時性指定區域攤販經營。小販只要取得登記卡的,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———這等於賦予小販們“路邊擺攤權”。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,也引發了廣泛熱議(據7月7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。
    儘管廣東省這次立法針對的只是食品攤販,但對於解決城管與攤販之間存在的普遍問題,同樣有借鑒價值。
    為什麼這麼說?因為一直以來,不管是攤販的權利邊界還是城管的執法邊界,都處於一個模糊和混亂的狀態。在很多城市,路邊攤往往扎堆占道經營、油漬垃圾遍地、大小三輪車亂放亂竄,尤其是爛菜葉子、廢餐巾紙、塑料袋等雜物亂丟亂扔等現象更是很常見。城管來了,攤販們撒丫子就跑,城管不來,攤販就當街隨意叫賣。甚至有的游商還“自發”組織起來,設置了“流動哨”、“觀察哨”,發現城管車開來,迅速發出警報,攤販立馬收拾家什“逃之夭夭”。就現代城市管理而言,這種“游擊式”的治理模式,變成了日復一日、年復一年的無效勞動。
    廣東這次立法,對於攤販來說,首先是保障了權利。在這種權利未被承認之前,原則上,整個城市都可能是不允許小販擺攤的,但實際上,哪個角落都可能看到攤販的身影。立法保護擺攤權,為這些人的生活提供了一個合法的出口,小販不用到處躲,城管也無權到處追。其次也明確了責任,比如,想要得到登記卡,從業人員需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,及時清理場地,保持環境整潔、衛生;食品攤販經營不得擅自擴大面積、變更經營種類、時間、地點;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、居民正常生活、教學和單位工作秩序。而對於城管來說,則意味著對其執法權力的規範。長期以來,城管的尷尬,在於執法無據、規範化不夠。哪些地方可以擺攤、哪些地方不可以擺攤,沒有明確的規定,這就導致城管治理上“人治”色彩濃厚,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”固然是不作為,而因為市容或領導視察,進行運動式的治理,則很容易激化矛盾,甚至引發衝突事件。用一位從業11年的基層城管隊員的話說,這次立法,其實就像是在給“一個吹到極限的氣球放氣”。
    地攤、夜市作為一種原始交易方式,在今天的城市中並沒有消亡,可以說,反而是城市文化的一個載體,它保存著市民的文化記憶,也反映了一個城市的管理水平。路邊攤在美國各大城市並不鮮見,即便是在國際機構林立的華盛頓和寸土寸金的紐約曼哈頓。熱狗、墨西哥捲、麵包冷飲、旅游紀念品,每個小攤都各有特色。這些職業攤主一般會選擇在市中心商業區和游客集中的地方擺攤,攤位多由麵包車改裝而成,停在路邊支起一個窗戶就是一個流動商店,而每一個流動商店都是一個正規註冊的經營實體。要想獲得路邊餐車的經營資格,必須向監管事務部門提出申請,完成總共7步申請手續,其中包括向稅務部門註冊與獲得衛生檢疫許可,所有雜費加起來400多美元,獲得執照後需每兩年更新一次。無論營業額多少,每年銷售稅都是1500美元。
    在處理攤販和城管之間的矛盾問題上,國內一些城市曾嘗試推出過不少諸如“眼神執法”、“鮮花執法”、“換位執法”等奇葩舉措,但這些舉措,不管如何“人性”,說到底不過是換一種更“溫柔”的方式來圍堵攤販而已。自古至今,從國內到國外,“地攤經濟”為什麼會普遍存在?因為其背後有一個自發的市場需求。對於這種需求,放任不管,任其野蠻生長,當然會出現種種問題;但想要通過行政手段簡單“取締”、“根除”,則更不現實。廣東此舉是否真能終結小販和城管的“游擊戰”?現在我們還不能把話說得太滿。不過,從“堵”到“疏”、從“人治”到“法治”,訂立規則、保障權利、明確界限,恐怕比任何花里胡哨的“執法新手段”更靠譜。
    本報評論員 肖金  (原標題:“訂立規則”比“變換手段”更靠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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