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12月12日電據臺灣《中國時報》報道,“華北船王”賀仁庵1937年抗日戰爭期間,鑿沉7艘輪船阻塞航道抗敵。賀仁庵4名子女接續亡父意願,向台當局索賠,打行政訴訟要求台“交通部”給付4艘輪船徵用補償金2974萬元(新臺幣,下同),以及迄今依年利率5%計算的70多年利息。台“最高行政法院”審理後,認為本案已超過15年時效,判決賀家敗訴確定。
  1887年出生的賀仁庵,在中國航運史上曾是叱吒風雲的人物,他開設的“長記輪船行”,在1937年配合當局對日抗戰,遵照青島市政府征收命令,將長春、華順等7艘輪船,鑿沉放水沉沒在山東青島市膠州灣航道,阻止日軍進犯。
  抗戰結束後,當局對戰時徵用的商輪核定賠償,但賀仁庵的長記輪船行卻未獲賠償,為爭取補償,賀仁庵從1947年一路求償,雖獲當局應允要賠,卻僅獲一紙公文回稱“俟光復大陸後核辦”。
  賀仁庵過世後,他的4名子女,3年前以繼承人身份接續求償,主張4艘沉船總重2974噸,應核發徵用補償金2974萬元和70多年的利息,本息合計逾億元。賀家在“交通部”拒賠、提訴願又被駁回,就提出行政訴訟。
  台“最高行政法院”認為,行政程序法實施前,人民對公法徵用補償請求時效,類推適用“民法”的15年,本案發生在1937年,2011年提出請求,已過70多年,縱使賀家主張公法上請求權存在,也因時效完成而消滅,判賀家敗訴確定。  (原標題:“華北船王”鑿船抗日向台當局求償 被判逾時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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